母亲看手机时3岁幼童从扶梯坠落重伤!法院:商场赔154万元
时间: 2024-11-06 04:20:59 | 作者: 自动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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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陈女士带其三岁孩子亮亮(化名)来到上海的S商场购物,在三楼自动扶梯入口附近,陈女士站立于距离亮亮约2—3米处低头看手机,亮亮出于好奇来到自动扶梯入口处用手摸扶手带后返回,陈女士抬头看到了亮亮的上述举动,但看亮亮返回后遂继续站立于原处看手机。
随后,亮亮再次来到自动扶梯口处从扶手带的外侧双手抓住扶手带,其身体立即被上行的扶手带提起并在穿过扶手带与周边栏杆之间的空隙后于三楼梯井处坠落至一楼,亮亮当场昏迷。
经委托司法鉴别判定中心对亮亮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检验确定,鉴定意见为亮亮因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现遗留四肢瘫(肌力三级以下),二便功能障碍等,评定为一级伤残。评残后尚需完全护理依赖,需要长期系统抗癫痫药物医治、预防肢体挛缩的措施及用品,以及呼吸道管理、预防感染并定期复查等。
亮亮的母亲陈女士认为系因S商场未在三楼自动扶梯处设置足够的护栏,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S商场承担赔偿责任。
S商场辩称,该事故的发生系因亮亮故意攀爬扶手带的危险行为及亮亮母亲陈女士未尽监护职责所致。自动扶梯本身并不存在任何质量上的问题及安全风险隐患,商场也已在扶梯及相邻区域作了充分的安全提示,在事故发生后也履行了及时的救助义务,商场已经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平安金山”消息,法院审理后认为,经现场勘察,涉案自动扶梯位于商场三楼,该自动扶梯与墙壁之间竖立有金属栏杆,距离栏杆约7cm处即为三楼至一楼的梯井,存在人员坠落危险。 针对该危险区域,S商场并未按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准则规范》的规定设置固定阻拦装置将存在坠落危险的梯井予以有效隔离,故其安全防护要求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与亮亮的坠落重伤具有因果关系,应认定S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亮亮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孩童的危险行为,若因监护人看护不力导致孩童受伤,监护人应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相应责任。事发时,陈女士在看到亮亮手摸扶手带后未予以重视继续低头看手机,未尽到审慎的看护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过错,应减轻S商场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侵犯权利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等情况,确定由S商场对亮亮的损害承担70%的赔偿相应的责任。遂判决被告S商场赔偿原告亮亮15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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