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某集团被通报批评!
日期: 2024-08-15 作者: 新闻动态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于近期委托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对《高州市禽畜屠宰冷链加工产业基地(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开展技术复核工作,并将有关问题转给我局。我局于2024年2月28日、2月29日对上面讲述的情况进行调查,发现作为涉案项目建筑设计企业的你公司实施了以下
1、《报告书》存在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登记的情况。根据报告书表2.6-4面源污染源强参数计算得出污染源最大占标率大于10%,项目大气评价等级应为一级。
2、《报告书》存在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的情况。报告书遗漏核算生猪运输车辆的洗消废水(4000t/a)。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高州市禽畜屠宰冷链加工产业基地(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关于调查核实我省畜禽养殖、屠宰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发现质量上的问题的通知》等证据为凭。
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和余昌源分别作为《报告书》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其编制的《报告表》出现质量上的问题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和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你公司作为高州市禽畜屠宰冷链加工产业基地(一期)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规定,你公司应承担相应行政处罚责任。我局于2024年5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茂环告字〔2024〕17号),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但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理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和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上的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筑设计企业、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