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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

日期: 2024-11-15 作者: 应急救援演练

  加强我国流感大流行的应对准备,指导和规范流感大流行的应急处置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流感大流行对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保障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统一领导,联防联控。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流感大流行应急的统一领导与指挥,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流感大流行应急工作。

  (2)依法防控,科学应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和本预案规定,规范开展流感大流行应急工作。充分的发挥专家作用,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防控水平。

  (3)预防为主,有效处置。不断健全我国流感大流行应急体系和防控机制,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等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加强监测,及时研判流感大流行风险;实时预警,及早响应,快速处置。

  (4)加强宣教,社会参与。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积极组织、动员公众参与流感大流行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等活动。及时、主动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际卫生条例(2005)》等编制。

  根据新型(或新亚型)流感病毒毒株或重现旧亚型毒株(以下简称新型流感病毒)的波及范围和危害程度,将流感大流行应对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应对准备阶段、应急响应阶段(按应急响应程度分Ⅳ级、Ⅲ级、Ⅱ级、Ⅰ级)、恢复评估阶段。

  国务院建立国家应对流感大流行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国家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负责指导和协调我国内地流感大流行应急响应阶段和恢复评估阶段的防控工作。符合Ⅳ级应急响应条件时,卫生部提请国务院批准,启动国家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进入I级应急响应阶段后,在国家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的基础上,适时成立国家应对流感大流行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我国内地流感大流行防控工作。

  在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国家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由中央宣传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全国爱卫会)、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林业局、旅游局、港澳办、台办、新闻办、民航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等有关部门,以及军队和武警有关部门、红十字会总会等组成,卫生部为牵头单位。

  在应对准备阶段,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开展流感大流行防控工作。在Ⅳ级应急响应阶段,各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的统一部署,分别开展工作。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阶段和恢复评估阶段,国家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设立综合组、口岸组、医疗防疫组、保障组、宣传组、对外合作组、科技组、畜牧兽医组等8个工作组,分别由卫生部、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外交部、科技部、农业部等部门牵头组建。国家指挥部成立后,由国务院领导担任总指挥,在上述8个工作组的基础上,增设社会治安组,由公安部牵头组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感大流行防控工作,其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真实的情况予以确定。

  国家指挥部或国家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以下称国家应急指挥机构)下设专家委员会,由综合组或卫生部负责联系。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1)分析评估流感大流行的风险,提出流感大流行不同阶段的启动、调整、终止建议;

  (2)分析评估流感大流行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提出流 感大流行应急处置策略与措施建议;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制订相应的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工作方案和技术规范。教育部负责制订流感大流行学校防控方案。农业部负责制订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控技术方案。卫生部负责制订流感大流行应急监测、疫情处置、病例救治、卫生监督等技术方案。质检总局负责制订流感大流行期间国境口岸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方案,并会同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民航局制订流感大流行期间交通检疫工作方案。旅游局负责制订流感大流行期间旅游团队疫情防控方案。军队、武警有关部门负责制订系统内部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与信息化部、财政部、卫生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研究制订扶持预防流感大流行疫苗研发和生产的有关政策;必要时做好流感大流行疫苗应急研发、生产、储备、调运等工作方案准备。

  卫生部负责组织并且开展流感大流行疫苗、同期季节性流感疫苗的需求评估,提出需求建议。根据评估结果,制订大流行流感疫苗和季节性流感疫苗的使用策略和接种方案。工业与信息化部按照需求建议,梳理核对现有疫苗的储备情况,做好调运准备,对相关疫苗的生产能力进行摸底调查,做好组织生产的准备,提出应急扩产方案。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应急生产改扩建项目的准备工作。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药品特别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保证流感大流行疫苗及早供应。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与信息化部、财政部、卫生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自身的需求做好抗病毒药物及原料的应急研发、生产、储备、调运等工作方案准备。

  卫生部负责组织并且开展应对流感大流行所需抗病毒药物的需求评估,提出需求建议;制订药物使用策略与方案;开展流感病毒耐药性监测。工业与信息化部按照需求建议,梳理核对现有抗病毒药物的储备情况,做好调运准备,对相关抗病毒药物的生产能力进行摸底调查,做好组织生产的准备,提出应急扩产方案。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应急生产改扩建项目的准备工作。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有关技术部门开展抗病毒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和管理。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工业与信息化部负责制订有关政策,扶持抗病毒药物生产和新药研发,并加强对中医药预防、治疗药物研发的支持。

  发展改革委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提出动用国家物资储备的建议。工业与信息化部、财政部适时调整国家医药储备品种及规模。其他物资储备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调用准备。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民航局制定物资优先运输方案。工业与信息化部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准备。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流感大流行应急资金保障方案,安排落实疫情监测、实验室检测、病人救治、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检验检疫、感染者遗体处理、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等应急工作所必需的资金。中央财政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对经济困难地区开展应急工作适当给予补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会同民政部等部门,发挥医疗保障制度的作用,制定有关政策,明确在流感大流行应急过程中按规定及时支付流感大流行期间各类人群医疗费用。

  民政部会同红十字会总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流感大流行期间社会捐助资金和物资管理方案、人道主义援助工作方案、感染者遗体处理方案。

  卫生部负责健全覆盖全国的流感监测网络,完善流感监测工作方案,加强流感监测哨点医院和网络实验室建设,开展流感常规监测工作。农业部、林业局负责完善动物流感监测工作方案,开展动物流感监测工作。质检总局负责开展口岸流感疫情监测和进出境动物流感监测工作。

  流感监测发现不正常的情况,各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根据疫情形势,调整监测及应对策略和措施。

  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林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及时互通流感监测等重要信息。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订流感大流行期间境外中国公民防控工作指南等对外合作方案。卫生部、农业部、外交部等负责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世界粮农组织、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相关国家和地区的信息沟通,及时收集、分析全球流感监测信息。健全军地信息互通机制。

  中央宣传部、新闻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流感大流行期间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方案,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等工作。卫生部负责组织并且开展流感大流行应急知识普及工作。

  各相关部门指导地方有关部门加强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技术水平。

  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开展本系统内流感大流行准备工作的自我评估与检查,视情派出工作组进行督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上述流感大流行防控工作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各项应对准备工作。

  Ⅳ级和Ⅲ级应急响应的主要目标是将新型流感病毒遏制在有限范围内或者延缓其传播,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的主要目标是减轻流感大流行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经济造成的危害。

  (1)新型流感病毒在境外造成持续传播的人间疫情,流感大流行风险显著加剧,我国内地尚未发现由新型流感病毒引起的人间病例。

  (2)我国内地发现由新型流感病毒引起的人间散发病例或有限的人传人疫情,但尚无证据说明病毒已具备持续人传人的能力。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卫生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发布预警信息,报请国务院启动国家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国家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1)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卫生部门加强人间流感监测,农业、林业部门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及时有效地发现、报告新型流感病毒所致的人间或动物疫情,强化流感病毒流行相关异常事件的报告。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并且开展风险评估工作,适时调整监测和应对策略。

  (2)出入境检验检疫。质检总局对来自疫情发生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和物资加强检验检疫工作,及时有效地发现、报告和移交可疑病例,及时有效地发现、报告和处置受污染物资。

  (3)医疗救治。卫生部门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病人救治工作,并做好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药品、设备等保障工作和院内感染控制工作。

  (4)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管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落实隔离和医学观察场所,开展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为病例和医学观察对象提供生活保障。

  (5)应急培训。卫生、农业、林业等部门针对新型流感病毒开展相关应急技术培养和训练,提高应对能力。

  (6)疫苗和抗病毒药物的研发和储备。卫生部、工业与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疫苗和药物的储备计划做评估,提出储备需求。科技部组织并且开展流感大流行疫苗和抗病毒药物的应急研发工作。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疫苗和药物的审批和质量监管工作。工业与信息化部、财政部负责落实储备任务。

  (7)诊断试剂的研发和生产。科技部组织新型流感病毒的诊断试剂研发。食品药品监管局做好新型流感病毒诊断试剂的上市审批和质量监督。发展改革委对新上市的诊断试剂确定价格。财政部负责落实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储备等经费。工业与信息化部组织落实诊断试剂的生产和储备。

  (8)物资储备。工业与信息化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织专家对药品器械等应急救援物资的国家储备现在的状况进行评估,提出调整需求,完善储备工作。

  (9)信息通报。在应对准备阶段的基础上,卫生、农业、林业、外交等部门和军队、武警有关部门强化全球流感疫情信息收集,加强信息沟通。国家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及时将有关信息汇总上报国务院并通报有关部门。

  (10)宣传教育与风险沟通。卫生部发布事件有关信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事件有关信息。卫生、宣传等部门积极开展有明确的目的性的健康教育、新闻宣传和风险沟通,引导公众保持健康心态,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11)其他措施。如果新型流感病毒可能来自于某种动物宿主,农业、林业、工商和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宿主动物及其产品交易、进出口以及相关场所的监测和管理。

  (1)新型流感病毒在境外造成持续传播的人间疫情,并传入我国内地,流感大流行的风险显著增加。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国家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继续做好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管理、应急培训、物资储备、信息通报和宣传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医疗防疫组和地方有关部门加强疫情及新型流感病毒的抗原性和耐药性变异等监测工作。专家委员会组织分析疫情发展的新趋势,强化疾病危害程度研判和风险评估,提出防控建议。

  (2)医疗救治。医疗防疫组和地方有关部门加强病人救治和转运等工作,开展流感大流行应对工作的医疗卫生资源评估。

  (3)疫苗和抗病毒药物的研发和储备。科技组加快新型流感病毒疫苗和抗病毒药物的研发。医疗防疫组组织专家完善疫苗和抗病毒药物使用策略,在流感大流行疫苗可及的情况下,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自身的需求组织疫苗的紧急接种。保障组研究疫苗和抗病毒药物的应急储备方案,并组织实施。

  (4)出入境检验检疫。口岸组参考我国履约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等国际条约,明确相关防控工作规定,采取对应的防控措施,加强检疫查验。

  (5)对外交流与合作。对外合作组组织并且开展双边、多边技术交流与合作,根据有关国家和地区请求,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救援和物资、经费等支持;开展我国内地外籍人员的防控工作,根据疫情形势及时发布境外旅行警示。

  (6)其他措施。国家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指导有关地方做好医疗机构、学校等重点场所的流感大流行防控工作。口岸组加强车站、机场、码头等旅客聚集场所和交通工具流感大流行防控工作。畜牧兽医组对可能携带新型流感病毒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实行有明确的目的性的限制措施。

  (1)新型流感病毒在我国内地造成社区水平的流行,且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出现重症或死亡病例;

  符合上述条件,国家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继续做好应急培训、信息通报、宣传教育、对外合作与交流等工作,并加强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医疗防疫组和地方有关部门加强疫情发展的新趋势研判和风险评估。教育部门对学校、托幼机构开展因病缺课监测,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开展因病缺勤监测。

  (2)医疗救治。医疗防疫组集中优势医疗资源,加强重症救治,降低病死率;根据医疗卫生资源评估结果和防控工作需要,合理部署医疗卫生资源;必要时,建立对口支援机制,做好大规模救治患者的准备;在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中,充分的发挥中医药作用。保障组充分的发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作用,保障贫困人口获得必要的医疗救治服务。必要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征用社会场所作为临时医疗救治点。

  (3)疫苗接种与抗病毒药物使用。医疗防疫组组织专家完善人群疫苗接种策略。保障组负责落实疫苗的生产、储备等有关经费,并组织疫苗生产。在流感大流行疫苗可及的情况下,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自身的需求组织并且开展大规模人群接种。医疗防疫组完善抗病毒药物使用策略。保障组落实抗病毒药物生产、储备和调运。

  (4)物资储备。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国家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继续组织并且开展应急物资的需求评估。保障组依据需求评估情况落实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行政区域内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等工作。

  (5)社会措施。在疫情暴发和流行地区,当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课、限制集会等强制性控制措施;保证关键部门、关键岗位的正常运转,确保煤、电、油、气、水、粮等生活资源供给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优先保证防控物资运输;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基本稳定。

  (2)全国一半以上的省份报告确定诊出的病例,并出现较多数量的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

  符合上述条件,国家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国务院批准,启动国家I级应急响应。必要时,成立国家指挥部。

  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继续做好疫苗接种与抗病毒药物使用、宣传教育和风险沟通等工作,强化社会措施和物资保障,减轻疫情危害,同时也加强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医疗防疫组等重点监测流感病毒病原学变异和疾病临床严重性变化,开展住院病例、重症、死亡病例监测和人群免疫水平调查。

  (2)医疗救治。医疗防疫组持续评估医疗负荷,及时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完善对口支援机制,实行病例分类诊治与管理,加强重症病例救治。

  (3)社会措施。社会治安组重视疫情动态和社会动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及时依法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将疫情防控列入各部门的重点工作,开展积极有效的社会动员,全面落实社会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民政部、卫生部、红十字会总会等指导各地加强志愿者培训,鼓励和组织志愿者参与防控工作。

  根据疫情发展变化和防控实际,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对疫情形势进行研判,适时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及时作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大流行流感病毒活动恢复到季节性流感水平,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估建议,国家应急指挥机构宣布进入恢复评估阶段。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流感大流行应对的总结和自评工作。国家应急指挥机构可邀请专业机构对流感大流行应急有关工作进行独立评估。

  国务院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应急指挥机构建议,适时终止国家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相关计划和工作方案,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卫生等有关部门评估流感大流行带来的社会心理与社会关系影响,根据自身的需求对重点人群开展心理咨询、危机干预和社会工作服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流感大流行应急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追究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工作人员依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工作中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和劳务做到合理补偿。

  6.1 卫生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动情况,预案实施评估结果,以及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1)综合组。国家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综合组由卫生部牵头,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监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法制办、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总部后勤部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委员会组成。国家指挥部综合组由国务院办公厅牵头,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监察部、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法制办、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总部后勤部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委员会组成。

  负责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和重要工作的督办;负责信息的管理工作;负责专家委员会的联系和协调;承办国家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相关事项。

  (2)口岸组。由质检总局牵头,外交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旅游局、民航局、邮政局、武警总部后勤部、红十字会总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负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督促落实口岸、交通工具及其等候车室的各项防控措施;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和标准制订;承办国家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相关事项。

  (3)医疗防疫组。由卫生部牵头,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中医药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总部后勤部、红十字会总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负责组织制订和修订流感大流行相关诊疗和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和防控应急措施,并组织对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提出完善应对策略和措施的建议;承办国家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相关事项。

  (4)保障组。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工业与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商务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民航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总部后勤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负责统筹和协调防控应急和医疗救助物资保障工作;评估和协调防控应急等物资供需、生产、储备、运输等事宜;协调安排防控应急和医疗救助物资保障专项资金;督促和检查各项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监测和保障生活必需品等市场动态及供给,维护市场,秩序;负责保障工作信息的管理;承办国家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相关事项。

  (5)宣传组。由中央宣传部牵头,外交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卫生部、质检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港澳办、台办、新闻办等有关部门组成。

  负责疫情防控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澄清事实;协助有关部门宣传流感大流行防控知识;承办国家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相关事项。

  (6)科技组。由科技部牵头,教育部、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中科院、总后勤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负责制订流感大流行防控技术探讨研究方案,组织并且开展应急防控技术科研攻关;协调和解决研发技术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跟踪和报告最新科研进展等相关信息;承办国家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相关事项。

  (7)畜牧兽医组。由农业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与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林业局、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武警总部后勤部等有关部门组成。

  负责制订流感大流行防控相关的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动物流感防控应急物资储备及有关技术培训;负责流感大流行动物流感防控相关的信息管理;指导各地稳定养殖业生产;承办国家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相关事项。

  (8)社会治安组。由公安部牵头,工业与信息化部、教育部、旅游局、信访局、武警总部司令部等有关部门组成。

  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社会动态,及时依法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承办国家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相关事项。

  (9)对外合作组。由外交部牵头,商务部、卫生部、质检总局、旅游局、侨办、港澳办、台办、红十字会总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负责协调和处理流感大流行应急涉外及涉港澳台地区事务;负责收集境外疫情及防控有关信息,并通报有关部门;协助职能部门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办理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负责掌握我公民在境外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情况,并指导做好防疫工作;负责内地外国公民和港澳台人民救治的联络工作;承办国家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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